世贸组织一个重要的目标是促进开放贸易体制的形成,这一体制以管理鼓励不同国家厂商间公平竞争的规则为基础,而不是以管理贸易的流动来决定贸易利益的分配。
世贸组织一系列协定或协议都要求成员分阶段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,以此扩大市场准入水平,促进市场的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。
《1994年关贸总协定》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,其第2条“减让表”和第11条“一般取消数量限制”要求其成员降低关税和取消对进口的数量限制,以允许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与国产品进行竞争。这些逐步开放的承诺具有约束性,并通过非歧视贸易原则加以实施,而且一成员要承诺不能随意把关税重新提高到超过约束的水平,除非得到世贸组织的允许。例如,一国承诺将其进口关税的加权平均水平降到百分之十二,则在一定时期内,其关税水平不能再高于百分之十二,除非世贸组织认为该国的特殊情况,使其不能履行义务,才可依相关协议或条款授权它这样做。
其他货物贸易协议也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。
《农业协议》要求各成员将现行的对农产品贸易的数量限制(如配额、许可证等)进行关税化,并承诺不再使用非关税措施管理农产品贸易和逐渐降低关税水平,从而使农产品贸易更多地由国内外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价格,不致于造成农产品价格的过度扭曲。例如,日本的大米市场长期受高关税和进口数量限制的扭曲,使其平均价格水平比国际市场高了3倍-5倍。
《进口许可证协议》要求各成员尽量不要使用许可证管理贸易。如果授权允许使用,则尽量使用可以扩大而不是缩小该领域贸易的方式来管理。如采用公开一般许可证,只要进口商向政府指定的部门申请登记即可进口,不需要经过多个关卡进行审批。
《海关估价协议》要求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时要公平合理、客观地确定商品的价值,不能武断或歧视性地确定商品的价值或分类。以便各国商品以合理税赋水平在进口国进行竞争。其他货物贸易的相关协议也使各国开放市场的承诺更具可预测性,减少随意性。如《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协议》、《动植物检疫协议》、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》等。
《服务贸易总协定》要求各成员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,通过分阶段谈判,逐步开放本国服务市场,以促进服务及服务提供者间的竞争,减少服务贸易及投资的扭曲。这些分阶段逐步开放市场的承诺涉及商业服务、金融、电讯、分销、旅游、教育、运输、医疗与保健、建筑、环境、娱乐等服务领域,亦即我国所指的第三产业。这无疑对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起到积极作用。
各成员还可利用争端解决机制,解决在开放市场方面的纠纷和摩擦,积极保护自己;同时,贸易体制的透明度也有利于扩大市场准入。